(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微软公司与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软公司,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89号原告微软公司。授权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志刚。被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浙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成智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15元,保全费用人民币30元,合计人民币2344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