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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龙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向原告认错,经子女劝解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安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