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龙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向原告认错,经子女劝解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安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