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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方世贵与余琼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贵,余琼娥,陈吉鹏,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835号原告方世贵,男,生于1978年1月7日。委托代理人刘关青,北京市昌九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琼娥,女,生于1963年10月2日。被告陈吉鹏,男,生于1990年6月12日。被告陈芳,女,生于1985年7月6日。原告方世贵诉被告余琼娥、陈吉鹏、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方世贵及特别授权代理人刘关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世贵负担。审 判 长  李 劲审 判 员  陈县远人民陪审员  石家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清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