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朱阳升申请执行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阳升,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朱阳升,男,51岁,汉族,现住江西省江阴市文化西路***号***室。被执行人赵强,男,5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朱阳升申请执行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确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阳升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赵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赵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