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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大成、王玉英与杨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成,王玉英,杨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65号原告杨大成。原告王玉英。二原告的指定代理人董丽冰,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成、王玉英诉被告杨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成、王玉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大成、王玉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成、王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依法免收。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夏瑞香人民陪审员  田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