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牛国超诉第一被告于凤琴、第二被告孟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超,于凤琴,孟宪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牛国超第一被告:于凤琴第二被告:孟宪会原告牛国超诉第一被告于凤琴、第二被告孟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国超诉称,2013年8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当日收到二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按照约定利率给付利息。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二被告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国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