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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祝友森与任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友森,任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122号原告祝友森,男,1956年6月6日出生。被告任书明,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原告祝友森诉被告任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祝友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书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友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书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友森撤回对被告任书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由原告祝友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