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云柱与烟台佳亮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云柱,烟台佳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刘云柱。原审被告:烟台佳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方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刘云柱与原审被告烟台佳亮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2)芝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修洪梅审判员 逄守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