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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宝珍与周卫林、张丽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珍,周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055-1号申请执行人黄宝珍被执行人周卫林被执行人张丽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卫林、张丽君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卫林、张丽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周卫林、张丽君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溪头锦绣山庄7幢1-102室【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10)第19**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杭建房他字第T02901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