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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4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繁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40101号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进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娟、郭鸿,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法定代表人陈世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郑世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26元,减半收取146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晓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