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石玉环与姜歧义、黑河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环,姜歧义,黑河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石玉环,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大石桥毛纺厂经理。被执行人姜歧义,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黑河万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河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歧义,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玉环与姜歧义、黑河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42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