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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罗永明与陈祥军、孙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明,陈祥军,孙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709号原告:罗永明。被告:陈祥军。被告:孙红峰。原告罗永明为与被告陈祥军、陈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阮静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永明,被告陈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永明诉称:两被告于2000年7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9日,两被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投资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70000元,约定月利率1%计算利息,由被告陈祥军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尔后,由于两被告未偿还,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后经双方协商,原告撤回起诉,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80000元由被告陈祥军于2012年10月19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并约定于2015年6月1日前偿还,在此期间不计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8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并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担负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祥军辩称:原告罗永明和案外人陈肖军系夫妻关系,被告和案外人陈肖军系姐弟关系。2012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280000元借条一份,并约定2015年6月1日归还事实。到期后,被告孙红峰于2015年6月8日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汇款给原告配偶280000元用于归还上述借款,故该笔借款现在已经实际归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原告罗永明和案外人陈肖军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祥军和案外人被告系姐弟关系。2012年10月19日,两被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需向原告借款280000元,并由被告陈祥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6月1日前偿还,在此期间不计利息。到期后,被告孙红峰于2015年6月8日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汇款给原告配偶280000元归还了该借款。另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3月27日起诉法院,要求判令与案外人陈肖君离婚,同年4月5日,被本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借条、被告夫妻关系证明、(2015)台玉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被告陈祥军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祥军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和其配偶夫妻关系不和事实,但至今原告和被告妹妹还是夫妻关系也事实,借款到期后被告将280000元归还给原告配偶没有什么不妥;审理中,被告陈祥军向法庭提供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汇款单、陈肖君出具的收条各一份以及原告罗永明与案外人陈肖君的结婚证,证明280000元借款已归还及原告罗永明与案外人陈肖君系夫妻关系之事实。原告经质证,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是原告配偶和被告陈祥军互相串通制造已归还的假象,实际上该借款尚未归还。被告孙红峰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陈祥军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陈祥军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虽然借条上的债权人系原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孙红峰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上述借款归还给原告配偶也事实清楚,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归消灭。原告现称两夫妻关系不和,而被告陈祥军和原告配偶系姐弟关系,该还款并非真实的说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永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罗永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