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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亚文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亚文,王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28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亚文,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亚飞,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涛,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刘亚文因与王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7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刘亚文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被申请人王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通过采取审查再审申请书、与当事人进行法庭谈话、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刘亚文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其履行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亚文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珊代理审判员 林 涛审 判 员 李宝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书 记 员 侯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