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承森犯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55号罪犯朱承森,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承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朱承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林礼汀、吴福钒,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罗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承森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承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五月至二○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分,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原审判决,朱承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采取逃匿、改变联系等方式,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合计本金人民币196805.82元。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共入账13184.41元,月均入账549.3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35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意见:罪犯朱承森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无异议,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罪犯朱承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应退赃款及应缴罚金数额较大,其履行财产刑不积极,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承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戴景彤审判员黄美华审判员李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晓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