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教唆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明知邝某军、陈某辉、蒲某龙未吸食过毒品,仍向邝某军、陈某辉、蒲某龙示范如何用自制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还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吸毒工具供邝某军、陈某辉、蒲某龙吸食。2015年6月14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民警先后在梅江区五洲城心怡网吧、月梅圆盘抓获邝某军、陈某辉、蒲某龙,经现场用一次性甲基安非他明快速检测试剂检测,邝某军、陈某辉、蒲某龙的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租房合同,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吸毒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人邝某军、陈某辉、蒲某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教唆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劣迹,仍不思悔改,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在侦查、起诉、法庭审理期间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锦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