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执字第7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经营部与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经营部,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云法执字第794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经营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99号广东港澳中心3601房。负责人许连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思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槎龙村仁德里大街棠德楼208房。法定代表人邱瑞霖,董事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经营部与被告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经营部支付货款280918.81元。案件受理费5514元,由被告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主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经营部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86432.81元。执行费41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有粤A×××××号小型汽车,但其档案已被查封和轮候查封,且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但被执行人早已搬迁,下落不明。其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穗云法执字第79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土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