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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忠良与上海旺财快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忠良。委托代理人丁启海,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旺财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清。委托代理人陈洁。上诉人许忠良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忠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许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忠良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许忠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 俊审判员 谢亚琳审判员 叶旭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