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韩承家、韩北极与韩北极、华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承家,韩北极,华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333号原告:韩承家,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韩北极,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华赟,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承家诉被告韩北极、华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承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韩承家负担。审 判 员 余江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