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民终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林平与温州万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平,温州万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万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锋。上诉人王林平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经与被上诉人温州万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林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林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9元,减半收取5679.5元,由上诉人王林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黛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