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运生、郭剑、秦亚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运生,郭剑,秦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68-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机场大道钢材市场西路1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仙草,总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货场西路中段圣惠主题公园旁。法定代表人杨景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师运生,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银湖东街**号。被执行人郭剑,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号*单元***室。被执行人秦亚民,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货场西路*号。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运生、郭剑、秦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用七套房产提供担保,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尚有1165318元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李敬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