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中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济宁分行任城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银行济宁分行任城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891号原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银行济宁分行任城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银行济宁分行任城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平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