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金松与上海市青浦区时光会摄影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许金松,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曹强,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时光会摄影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时光会,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许金松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时光会摄影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琳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金松诉称,2014年,被告以“茜茜公主”摄影店的名义为60岁以上老人免费拍摄“夕阳红”数码肖像照。2014年10月25日,原告为此拍摄了肖像照。被告收取人民币320元的拍摄费后,至今未交付拍摄的照片。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拍摄的原告照片;若无法交付,被告应退还原告320元的拍摄费并赔偿相关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交付1个带相框的16寸照片、2个带相框的12寸照片,并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时光会摄影店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上海市老年基金会青浦区分会、上海市青浦区老年协会、上海市青浦区老年人体育协会举办了“夕阳红免费摄影”公益项目,为6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拍摄“夕阳红套餐”。赞助单位茜茜公主婚纱摄影机构(青浦店)为此发出邀请函,邀请函中明确夕阳红摄影公益活动由青浦茜茜公主摄影楼提供服务,并载明“夕阳红套餐”包括:1、免费提供拍摄当天的化妆及发型设计每人各2次;2、免费提供拍摄服装每人各2套(婚纱、唐装、礼服、旗袍);3、免费拍摄专业彩色照片;4、免费赠送16寸放大照片一张;5、免费赠送8寸彩色照片二张。2014年10月25日,原告交纳32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16寸框1个、12寸框2个”,会计处签“时”。原告交纳费用后,被告为其拍摄了“夕阳红套餐”。后因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照片,亦不退回原告交纳的相关费用,原告遂于2015年6月诉诸本院。另查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时光会摄影店经营者为时光会,经营范围为摄影、婚庆服务,其以“茜茜公主摄影会所”名义对外经营,“茜茜公主摄影会所”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邀请函、建议方案、被告基本信息及原告陈述为证,并经当庭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纳费用,被告为原告完成拍摄工作后,应及时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即所拍摄的照片。现被告未能履行,显属不当,应承担交付相关工作成果的责任,若其不能交付,则应退回原告交纳的拍摄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时光会摄影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许金松照片(1个带相框的16寸照片、2个带相框的12寸照片),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照片,则应退还原告价款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时光会摄影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