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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文与蔡荣杰、蔡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三,蔡荣杰,蔡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朱文三,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蔡荣杰,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蔡梅英,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三诉被告蔡荣杰、蔡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文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文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朱文三承担。审判员  陈玲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碧玉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