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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雷洪、张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三茅街道恒都建材经营部,雷洪,张晔,林丛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恒都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博联农商城17栋332号。经营者薛都,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张睿,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来颖,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洪,男,畲族,1973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被告张晔,女,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雷洪。被告林丛森,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恒都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雷洪、张晔、林丛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恒都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洪持有的湘西国盛置业有限公司15%的股权及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查封被告雷洪、张晔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恒都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雷洪持有的湘西国盛置业有限公司15%的股权及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查封被告雷洪、张晔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同时查封担保人薛宇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弄XXX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