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执裁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顾珂铭与陈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珂铭,陈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顾珂铭,女,四平市。被执行人陈淑英,女,四平市。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顾珂铭申请,依法立案执行,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淑英在本院有案件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房屋抵偿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顾珂铭40万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