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刘某某,住涿州市。被告崔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颖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