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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进诉被告高粱店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平桥区高粱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信浉行初字第73号原告陈进,男,汉族,1986年3月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平桥区高粱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诉被告高粱店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陈进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付 杰审 判 员  赵慧萍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