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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工矿贸易有限公司,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武冈市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永纯,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慎重,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XXX,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冈市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冈市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XXX已全部履行了货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工矿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工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小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