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人楼与吴华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人楼,吴华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909号原告:杨人楼。被告:吴华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人楼与被告吴华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人楼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人楼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杨人楼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