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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人楼与吴华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人楼,吴华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909号原告:杨人楼。被告:吴华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人楼与被告吴华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人楼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人楼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杨人楼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