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雷紫云与东莞市旺平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姚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紫云,东莞市旺平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姚伟成,王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0号之二原告雷紫云,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7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为×××1601。委托代理人欧志惠,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婷婷,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旺平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姚伟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雄尧,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伟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王永,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为×××4442。委托代理人姚伟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被告王永的配偶。本院受理原告雷紫云诉被告东莞市旺平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姚伟成、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紫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紫云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紫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雷紫云负担。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秀波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