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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都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19号原告:都标,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向阳西路丽景名都1号-4号门面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