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终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德福与临沂市飞昊水泥厂、刘西雷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市飞昊水泥厂,陈德福,刘西雷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终字第1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飞昊水泥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山前村。法定代表人上官卓飞,厂长。委托代理人孙新华,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福,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连山,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西雷,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临沂市飞昊水泥厂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一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沭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一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周华审判员 邹海波审判员 林传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春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