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增俊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违法要求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165号原告刘增俊,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定锋,主任。委托代理人温长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艳,被告工作人员。原告刘增俊不服被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违法要求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增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温长煌、江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增俊诉称,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台江区光明桥商贸城小区实施“一户一表改造”中,在《福州市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问答》第12点中公然提出“未申请户改的用户无水可用”,并限定时间要求小区业主交工程改造款600元和签订供用水合同,这是以强制性的言辞要求市居民履行申请户改的义务,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是违法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小区造成极坏的影响,其具体事实表现如下:1、根据闽建城(2007)31号《关于城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若干意见》,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福州市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2、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强制性要求居民履行申请户改的义务,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台江区光明桥商贸城小区实施“一户一表改造”中,以《福州市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问答》第12点中的“未申请户改的用户无水可用”这一言辞威胁居民,并通知要求居民应在2011年4月底前交工程改造款600元,否则未申请“户改”的居民将无水可用;并在2012年3月6日要求原告等居民签订了供用水合同;还在2012年4月20日再次张贴“温馨提示”不断催促未申请“户改”的业主尽快办理户改手续,否则届时将无水可用;如此等等,这完全是强制性的要求居民履行申请“户改”的义务,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违反了闽建城(2007)31号文件的第六条保留原有供水系统给未实施“户改”的用户使用的规定。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以胁迫方式逼迫原告与其签订供水合同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刘增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A1、闽建城(2007)31号《关于城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若干意见》,证明被告是福州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行政主体。A2、《福州市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回答》,证明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威胁市民,未申请户改的用户无水可用。A3、《温馨提示》,证明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威胁市民,未申请户改的用户无水可用。A4、请求查处市自来水公司在“户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告投诉此事,要求被告对以“未申请户改的用户无水可用”来威胁市民的事项进行答复。A5、榕建信(2014)131号《刘增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答复,及被告在回复中没有对“未申请户改的用户无水可用”威胁市民进行答复。A6、FZ10123100108诉求件,证明福州市台江区光明桥商贸城居民早期就不愿意户改。A7、供用水合同,证明原告在受到“未申请户改的用户无水可用”威胁后,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供用水合同。A8、现金缴款单,证明原告在受到“未申请户改的用户无水可用”威胁后缴款。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原告刘增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以胁迫方式逼迫原告与其签订供水合同的行政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告有委托福州市自来水公司以胁迫方式逼迫原告与其签订供水合同的行政行为。原告所诉的确认被告以胁迫方式逼迫原告与其签订供水合同的行为违法,没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增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伏发人民陪审员 王 坚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静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