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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350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杨海涛、朱妍,均系北京市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甲。委托代理人陆浙东,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涛、朱妍,被告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浙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胡某与董某甲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在新西兰登记结婚,××××年××月在中国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董某乙。2012年7月,董某甲回国到上海工作,胡某和儿子董某乙于2013年5月回国,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经常发生矛盾。因双方性格不合,且董某甲长期在外地无法照顾家庭,现请求法院判令胡某与董某甲离婚,儿子董某乙由胡某抚养。被告董某甲辩称:同意离婚。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过从甚密,瞒着董某甲与异性在外开房,存在过错,儿子董某乙由董某甲抚养更为合适。经审理查明:胡某与董某甲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中国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董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11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5月,胡某诉讼来院,要求与董某甲离婚。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审理中,胡某、董某甲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关于儿子董某乙的抚养问题,原告胡某述称:儿子董某乙由胡某抚养。若董某乙由董某甲抚养,胡某愿意每月支付1500元至2000元的抚养费。理由是:1、孩子出生后,胡某的父母就飞赴新西兰照顾双方及孩子,孩子大部分时间是由胡某及胡某的父母照顾,孩子的大部分生活费用是由胡某负担;2、董某甲对孩子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孩子在新西兰出生,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双方应当在新西兰继续居住和生活,或者董某甲在无锡找工作,而不应在上海工作;3、孩子尚小,胡某拥有早期幼儿教育证书,从事的工作也是教育服务,胡某的教育背景及工作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且孩子尚小,归母亲抚养也更加合适;4、其在生育前就患有卵巢多囊症,难以怀孕,并提供无锡市中医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病历及超声科检查报告单。2015年2月16日无锡市中医医院超声科检查报告单载明:1、两侧卵巢内小卵泡较多(请结合临床);2、子宫未见明显异常。2015年8月11日、8月13日无锡市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载明:目前子宫附件未见明显异常。被告董某甲述称:儿子董某乙由董某甲抚养,胡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如果董某乙由胡某抚养,董某甲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理由是:1、孩子回国后至2014年1月期间,一直居住在董某甲及其父母处,2014年孩子上幼儿园后,才周一至周四住到胡某父母家;2、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均是由董某甲支付;3、双方婚姻出现问题,是由于胡某与异性过从甚密,主要责任在胡某,由于胡某存在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4、董某甲是独子,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由董某甲抚养更为合理;5、胡某提供的三份报告单均提示子宫、卵巢未见异常,未见医师多囊卵巢综合症的诊断意见,且即使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也不能证明胡某将来难以怀孕。关于双方工作及收入情况,胡某和董某甲确认如下:胡某自2013年10月24日起在无锡金宝贝国际早教中心做指导师,月收入5000元。董某甲在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做项目专员,月收入1万元左右。审理中,经董某甲申请,法院调取了胡某与第三人杨宇翔自2013年12月起至2014年8月期间的旅馆登记信息,信息显示:①2014年1月17日12时42分,胡某入住无锡市运河之星旅馆有限公司(锦江之星)8509号房间,1月19日2时21分退房。杨宇翔于1月17日12时47分入住该8509号房间,1月19日2时21分退房;②2014年8月24日22时41分,胡某入住无锡市运河之星旅馆有限公司(锦江之星)8308号房间,8月25日15时11分退房。杨宇翔于8月24日22时48分入住该8308号房间,8月25日15时11分退房。对于该旅馆登记信息,胡某述称:杨宇翔系其前同事,2013年10月24日胡某离开原公司。这两次与杨宇翔开房是为了谈论公事和孩子的事情,没有和杨宇翔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董某甲述称:胡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杨宇翔开房同住一室并过夜,对婚姻不忠,品德不端,足以证明胡某与异性有不当男女关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证明、护照、暂住证、早期幼儿教育证书、工作证明、个人保险单、生活费用票据、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说明、寄养公证书、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电脑资料公证及照片、微信语音资料、旅馆登记信息、病历、超声科检查报告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胡某与董某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胡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儿子董某乙的抚养权问题,本院认为,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生活作风及子女抚养的实际情况等具体情况来处理,根据本案案情,儿子董某乙目前由董某甲来抚养较为适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双方意愿等来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胡某与董某甲离婚。二、儿子董某乙由董某甲抚养,胡某自2015年9月起按月支付董某乙抚养费1500元,直至董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胡某预交),由胡某与董某甲各半负担,董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胡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红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