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运宽与蓬莱三菱制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运宽,蓬莱三菱制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运宽。委托代理人宋训刚,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三菱制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潮水镇。法定代表人葛庭积,总经理上诉人张运宽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运宽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我于1982年开始在蓬莱市���锁厂工作,从事的一直是喷漆工作,2008年蓬莱市制锁厂改制为蓬莱三菱制锁有限公司。按照政策规定,我从事喷漆工作属于特殊工作,连续超过8年从事该工作的应当在55周岁享受退休待遇,但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告知,我在蓬莱三菱制锁有限公司工作的档案记载中的工种非特殊工种,而是铸工、车工等记录,并非特殊工种,故一直未给我办理退休手续。蓬莱三菱制锁有限公司将张运宽的档案登记错误,导致不能在政策规定的55周岁享受退休待遇。为此请求法院确认张运宽从1982年至1991年连续在蓬莱三菱制锁有限公司从事的工作系喷漆工。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4日,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张运宽提出的确认事项,作出蓬劳人仲案字(2015)第10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为,张运宽和蓬莱三菱制锁有限公司对于张运宽诉求的事实无争议,但当事人并非单纯为了确认而确认,而是为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认定问题,并非调整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故张运宽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运宽请求确认从1982年至1991年连续在蓬莱三菱制锁有限公司处从事喷漆工工作的起诉。张运宽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单位工作档案中记载的工种与实际不符,上诉人在办理退休时,经办单位只对被上诉人单位的工作档案认可,不认可上诉人的陈述,上诉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实际侵害,有必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并得到确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办理退休���续时,因自己陈述的工种与劳动档案中记载不一致,相关行政部门未予办理,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守远审判员 慈勤哲审判员 衣振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丽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