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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延敏军,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闫金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