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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726号-2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禅城区帝业润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荣茂针织厂,张礼英,周其安,黄锦洪,范桂颖金���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禅城区帝业润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荣茂针织厂,张礼英,周其安,范桂颖,黄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字第2726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帝业润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荣茂针织厂。被执行人张礼英,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周其安,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范桂颖,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被执行人黄锦洪,住所地���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佛山市禅城区帝业润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荣茂针织厂、张礼英、周其安、范桂颖、黄锦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帝业润纺织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909158.3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7日的利息为70121.39元;此后的利息以4909158.3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9%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损失165070元;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荣茂针织厂、张礼英、周其安、范桂颖、黄锦洪各自在最高额1500万元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佛山市禅城区帝业润纺织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保全费53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41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5.38元(作执行费)。此外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7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刘安民代理��判员秦绪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