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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戴书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书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459号原告戴书成,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负责人曾庆松,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戴书成与被告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戴书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书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书成负担。审 判 长  夏 雨代理审判员  徐成琼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明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