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林桂玉与赵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玉,赵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48-1号申请执行人林桂玉,女,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赵亚杰,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亚杰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亚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林桂玉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亚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赵亚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