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秀彩与黄智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彩,黄智会,王贵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345号原告张秀彩,女。被告黄智会,男。被告王贵良,男。原告张秀彩与被告黄智会、王贵良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智会、王贵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彩诉称,被告黄智会、王贵良与李永江合伙开办汽车坐垫厂。原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在被告处干活至2014年8月18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2014年7月、8月份工资1131元及押金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黄智会于2015年1月份给付原告700元,剩余931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93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智会、王贵良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智会、王贵良与李永江合伙开办汽车坐垫厂。原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在被告处干活至2014年8月18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2014年7月、8月份工资1131元及押金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黄智会于2015年1月份给付原告700元,剩余931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工资表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到被告黄智会、王贵良与李永江合伙开办的汽车坐垫厂干活,经结算尚欠原告工资及押金931元,由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工资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作为合伙人应当及时将拖欠原告的工资及押金931元给付原告。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当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及押金93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