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辽宁国远科技有限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国远科技有限公司,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辽宁国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媛,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国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国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辽宁国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