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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经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世忠与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忠,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刘世忠。被告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霞飞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杜乐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忠与被告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刘世忠所有的鲁V车、鲁G车及宋伟所有的鲁G车一辆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