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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龙国安与何淑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国安,何淑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国安,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淑齐,女,1969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龙国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1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户籍地虽然在佛山市顺德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