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调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告秦国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调字第169号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蔡银,该公司职工。被告秦国平,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告秦国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撤回对被告秦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狄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