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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商初字第9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成武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先良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先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910-2号原告成武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娟,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先良,居民。原告中联公司与被告达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成商初字第9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成武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成武字第××号)予以解除查封。二、将被告王先良在银行的存款3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佳涛审 判 员  高 青人民陪审员  陈雪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