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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商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淄博博山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博山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岜山村。法定代表人:孙智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宝良,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号。代表人:陈正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峰,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博山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博山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淄博博山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博山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上诉人淄博博山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华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代理审判员  郑元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