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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石堂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石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93号罪犯林石堂,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7日作出(2001)漳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石堂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92元(已交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石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9年7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4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石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十二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六分,二0一三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度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石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石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