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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武图诉被告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图,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李武图,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海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图诉被告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李武图承担。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李 江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光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