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63号原告:魏某,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某,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被告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应该魏某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