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禾吉洗涤原料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禾吉洗涤原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禾吉洗涤原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付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法定代表人叶伯坚。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禾吉洗涤原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06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效力其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6137.5元。案件受理费2721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禾吉洗涤原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4083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还有(2015)佛明法执字第7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也是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该件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现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处置,待本院通过(2015)佛明法执字第744号案件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财产处置完毕,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另案处置,本案届时参与分配即可,不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712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来源: